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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电竞: 浅议破产案中劳动债权时间:2019-12-26 在破产操作实务中,劳动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劳动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什么是劳动债权呢?劳动债权包含哪些呢?笔者认为劳动债权其实就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享有的各种支付请求权,其范围根据《破产法》第48条规定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管理人在操作实务中可能会遇到虚列劳动者、虚列工资收入或者把其他收入当成工资收入的情形。职工集资款、风险抵押金、保证金如何定性的问题,是属于劳动债权还是一般债权呢?这些都需要管理人根据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对劳动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对劳动债权的审查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工资的组成。明确哪些是工资收入?哪些不是工资收入?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11条规定:“(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二、明确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职工集资款、风险抵押金、保证金等是否属于劳动债权。根据《**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规定,职工集资款列入劳动债权进行清偿。对于风险抵押金、保证金是作为劳动债权还是一般债权没有明文规定,但目前有不少案例是把风险抵押金和保证金作为了劳动债权予以清偿的,笔者也认同风险抵押金和保证金作为劳动债权予以清偿。 第三、医疗、伤残补助以及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 第四、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管理人在明确了工资组成,各类计算标准后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对劳动债权进行审核: 一、查阅人事档案 通过查阅人事档案了解劳动者基本情况,审查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的时间。 二、审查劳动合同 1、对劳动合同内容审查: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试用期、服务期、培训和保密事项以及补充保险、劳动福利等情况; 2、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查阅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核实劳动者是否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用工的行为等。 三、查阅工资表 查阅用人单位工资发放表,核实是否所有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都有过发放工资的记录。 四、审查劳动债权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对债务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欠发工资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审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4条规定情形。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4条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劳动债权具有特殊性,是给予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在破产管理实务操作过程中,特别是在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中,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安定民心,会提前代为偿付职工劳动债权,那么在后期正常清算的过程中,政府代付的钱是否属于劳动债权?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呢?笔者认为仍然是劳动债权,不能因为别人代付了就否定它劳动债权的性质。 劳动债权看似简单,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会遇到各类问题,需要我们管理人根据掌握的专业知识灵活地处理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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