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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电竞: 浅析货币出资比例(四川必威电竞会计师事务所——黄燕维)时间:2015-10-23 有关货币出资比例的规定,首先是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八十三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其次是《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由于以上规定未对分期出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企业合并、分立作出明确规定,实际中的操作存在很多实际情况,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执行时也存在不同的标准,笔者分析如下: 一、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 (1)一次性出资 公司法关于货币资金出资比例的规定,其实质是为了保证公司成立后的正常生产经营。货币资金是企业中**活跃的资金, 是企业的重要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持有必要的货币资金,是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公司设立时提出百分之三十的货币出资比例要求,是因为公司设立时很多地方需要用货币资金进行支付,该要求有利于公司设立和开展先期业务活动。这一规定在公司设立一次性出资到位时没有疑议。 (2)分期出资 从《公司法》第二址六条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一次全部出资,也可以分期出资。设立时分期出资,货币出资的比例怎样呢?可以明确的是,各项出资都到位后,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但每期出资是否存在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呢?目前,由于《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都未对各期出资中的货币出资比例明确作出限制,有些观点认为,既然未对各期出资中的货币出资比例作明确限制,就不存在限制,笔者则持有不同观点,举例如下: 假设甲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1000万,分两期出资,首期用机器设备作价700万出资,于2008年1月1日前缴足;第二期出资为货币资金300万,应于2009年12月1日前缴足。若甲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破产,甲公司各股东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此例中,对甲公司首期出资的货币资金比例未加以限制,结果甲公司自始自终没有货币资金出资,这亲就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故笔者认为,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实质要求,分期出资的时候货币出资金额不应低于实缴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法人代表来说,甲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分三期出资,首期出资500万,第二期出资700万,第三期出资800万。不管各期以何种形式出资,出资后货币出资总额都不应低于实际已缴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其货币出资比例和有限公司相同。 二、增资 《公司法》**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而《公司法》关于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当然也应执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好几种方式,有以货币和非货币资产增资、有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有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有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有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还有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这时以货币和非货币资产增资应适用股东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的规定。而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时候不应适用该货币出资比例的规定。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与实收资本一样同属所有者权益,都是股东的净资产,上述三者转增资本,公司所有者权益冻 发生改变,也不影响公司的流动资产、流动负责,更不影响企公司的总资产、总负债。公司设立货币资金出资比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强求30%的货币出资,反而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困扰。试想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以未分配利润1亿元转增注册资本时必须以30%的货币出资,可操作吗? 因此,在公司增加注册时,应剔除特殊情况,仅是以货币和非货币资产增资时才适用货币资金出资比例的规定! 三、合并、分立及以净资产出资 《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都未明确对货币资金的比例加以限制。 笔者认为,由于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时已经执行了《公司法》有关货币资金出资比例的规定,公司已经在正常生产经营,因此,不管是企业合并、分立还是以净资产出资都不应再执行有关货币资金出资比例的规定! 四、各地相关法规 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货币资金出资比例有更灵活的规定。如《武汉城市圈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试行办法》规定:“对科技、环保、节能型内资公司设立登记时,货币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30%的,可以先登记,货币出资不足部分可延期一年缴足。”“内资公司合并与分立设立公司及企业改制、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设公司,可用净资产作为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额不足30%的可予登记。”《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对改制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公司、分立与合并存续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允许改制国有企业、分立与合并存续公司以净资产出资。” |